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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請人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峯
訴訟代理人
呂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2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01年11月30日         │96,448元        │HD0四四九一二│    │
│  │限公司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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