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代 理 人 羅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史芝嘉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3年2月28日 │62,811元 │EA五二一一九0│ │ │1 │ │行 │ │ │五 │ │ ├─┼─────────┼─────────┼───────────┼────────┼────────┼──┤ │00│長慶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3年1月31日 │24,906元 │AA0五二六五一│ │ │2 │蕭語禾 │桃園分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