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魯山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清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魯山國際餐飲事業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02年12月31日 │15,205元 │BB0三一一一九│ ││1 │限公司 趙清宇 │園分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