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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魯山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清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魯山國際餐飲事業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02年12月31日 │15,205元 │BB0三一一一九│ ││1 │限公司 趙清宇 │園分行 │ │ │九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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