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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請人
翔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3 年3 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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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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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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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翔馳不動產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102年12月20日         │560,000元       │AK二八二六九一│    │
│1 │陳明勇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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