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彭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2 年9 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原應於103 年1 月18日屆
    滿,適逢週六例假日,順延至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2年8月5日           │7,095元         │BCB0九一四0│    │
│  │                  │行                │                      │                │二三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