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黃裕民
- 原告賴玉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賴玉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銘鈺精密工│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 27,788 │ UI0000000 │102 年9 月5 日│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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