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請人
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謙
代理人
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6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2月10日 │3,793元 │AB一七七四二八│ ││1 │司 許錦國 │園分行 │ │ │四 │ │├─┼─────────┼─────────┼───────────┼────────┼────────┼──┤│00│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3年3月18日 │735元 │ER二九三三四二│ ││2 │司 │行 │ │ │0 │ │├─┼─────────┼─────────┼───────────┼────────┼────────┼──┤│00│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103年1月20日 │30,891元 │AI四四六五五八│ ││3 │司 │行 │ │ │九 │ │├─┼─────────┼─────────┼───────────┼────────┼────────┼──┤│00│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3年2月28日 │809元 │AH九0六一五一│ ││4 │司 連敬忠 │ │ │ │六 │ │├─┼─────────┼─────────┼───────────┼────────┼────────┼──┤│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3年2月15日 │12,223元 │ZB七八四二二二│ ││5 │司 林志賢 │壢分行 │ │ │四 │ │├─┼─────────┼─────────┼───────────┼────────┼────────┼──┤│00│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103年2月3日 │71,472元 │HA九九一一0二│ ││6 │司 │ │ │ │四 │ │├─┼─────────┼─────────┼───────────┼────────┼────────┼──┤│00│富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3月10日 │31,329元 │NKA五五0一二│ ││7 │司 │行 │ │ │0三 │ │├─┼─────────┼─────────┼───────────┼────────┼────────┼──┤│00│廣銘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1月15日 │1,523元 │BA八三五五二六│ ││8 │司 劉益霞 │行 │ │ │0 │ │├─┼─────────┼─────────┼───────────┼────────┼────────┼──┤│00│照敏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103年2月9日 │9,424元 │EA五五六九八六│ ││9 │司 │ │ │ │四 │ │├─┼─────────┼─────────┼───────────┼────────┼────────┼──┤│01│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103年1月6日 │570元 │AA二0一七六五│ ││0 │司 │崁分行 │ │ │四 │ │├─┼─────────┼─────────┼───────────┼────────┼────────┼──┤│01│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3年2月10日 │181,907元 │ZC七八六一七八│ ││1 │公司 │桃園分行 │ │ │五 │ │├─┼─────────┼─────────┼───────────┼────────┼────────┼──┤│01│照敏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103年3月9日 │1,739元 │FA八六七七八五│ ││2 │司 │ │ │ │三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