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清怡、許婉芳、溫宗玲
- 當事人鉅祥開發國際有限公司、呂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0號聲 請 人 鉅祥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勁甫 代 理 人 呂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3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3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琬婷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鴻佳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102年8月10日 │10,500元 │ED五九三四0九│ │ │1 │楊進登 │ │ │ │九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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