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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請人
全威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模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5日屆滿(聲請
    人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於4 個月內公告期間
    即103年9月13日屆滿,惟該13日係週六之例假日,依法以同
    年月15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3年4月30日          │626,211元       │AG八四0九八二│    │
│1 │許慶禎            │                  │                      │                │四              │    │
├─┼─────────┼─────────┼───────────┼────────┼────────┼──┤
│00│全秉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3月1日           │275,552元       │EC七六八三七二│    │
│2 │                  │屋分行            │                      │                │0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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