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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請人
融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8 月18日屆滿(103 年8 月16日、17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閎煒營造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3年4月15日 │378,575元 │HD0六五二一0│ ││1 │秉翔 │行 │ │ │六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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