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謝憲杰
  •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 原告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第4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名言塑膠顏料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3年1月28日 │12萬6000元 │ZY七八三七四三│ │ │1 │司 陳秋燕 │大園分行 │ │ │五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