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第4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名言塑膠顏料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3年1月28日 │12萬6000元 │ZY七八三七四三│ │ │1 │司 陳秋燕 │大園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