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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高維駿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請人
潘昱昕
代理人
賴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717─8 │股票 │1 │1,000 │ │├─┼───────────────┼──────────────┼────┼───┼────┼───┤│2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718─0 │股票 │1 │1,000 │ │├─┼───────────────┼──────────────┼────┼───┼────┼───┤│3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579─1 │股票 │1 │10,000 │ │├─┼───────────────┼──────────────┼────┼───┼────┼───┤│4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580─8 │股票 │1 │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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