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8號聲 請 人 潘昱昕 代 理 人 賴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琬婷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717─8 │股票 │1 │1,000 │ │ ├─┼───────────────┼──────────────┼────┼───┼────┼───┤ │2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718─0 │股票 │1 │1,000 │ │ ├─┼───────────────┼──────────────┼────┼───┼────┼───┤ │3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579─1 │股票 │1 │10,000 │ │ ├─┼───────────────┼──────────────┼────┼───┼────┼───┤ │4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580─8 │股票 │1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