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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歐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鴻聲金屬工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3年5月20日 │160,180元 │AD三三六四六七│ ││1 │司 游惠靜 │崁分行 │ │ │四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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