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尚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吳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宜璟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3年1月29日 │92,492元 │AC三三三七二三│ ││ │藍秀琴 │崁分行 │ │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