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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請人
翔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298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01│青技精密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3年5月12日│   3,518元│ZB0000000號 │
│  │有限公司林永昌  │銀行中壢分行│            │          │            │
├─┼────────┼──────┼──────┼─────┼──────┤
│02│旌凱企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103年6月5日 │   8,590元│BN0000000號 │
│  │黃雅惠          │西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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