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翔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298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01│青技精密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3年5月12日│ 3,518元│ZB0000000號 │ │ │有限公司林永昌 │銀行中壢分行│ │ │ │ ├─┼────────┼──────┼──────┼─────┼──────┤ │02│旌凱企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103年6月5日 │ 8,590元│BN0000000號 │ │ │黃雅惠 │西壢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