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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請人
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甫
代理人
于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3 年6 月7 日        │139,882元       │ABU一0二五八│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                    │                      │                │一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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