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2號聲 請 人 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甫 代 理 人 于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書棼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3 年6 月7 日 │139,882元 │ABU一0二五八│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 │ │ │一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