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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黃漢權毛松廷陳寶貴

  • 當事人
    柯重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柯重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彩霞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五五0六九─0 │ │1 │1000│ │ │01│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五五0七0─七 │ │1 │1000│ │ │02│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六七六二0─0 │ │1 │1000│ │ │03│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二八四四八─三 │ │1 │600 │ │ │04│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四八五九八─0 │ │1 │505 │ │ │05│ │ │ │ │ │ │ ├─┼───────────────┼──────────────┼────┼───┼────┼───┤ │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六九五四四─三 │ │1 │905 │ │ │0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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