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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清怡張永輝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請人
全安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吳晉
訴訟代理人
古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8 月8 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8 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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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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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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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順工程行  廖界焜│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3年3月31日          │65,848元        │AA四0五五三九│    │
│1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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