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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金鼎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華
代理人
林嘉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金鼎開發不動產有限│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3年8月1日 │100,000元 │FA0四八0六二│ ││1 │公司 張碧華 │ │ │ │九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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