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3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順成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7年5月27日 │100,000元 │FR0六八四三三│ │ │ │園分行林繼鎮 │園分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