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禾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立瑛
- 訴訟代理人
- 徐詩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2 年10月1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2 月1
日,適逢春節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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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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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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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0年6月13日 │299,250元 │七七八九六四四 │ │
│ │份有限公司 張火木│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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