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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請人
詮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豐
代理人
柯玉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0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① │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行│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行│100 年2 月11日│ 24,000元 │BN 000000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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