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睿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原為103年2月23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江純慧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102年9月5日 │1,040,424元 │JD0七六一六九│ │ │1 │司 張鴻明 │行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