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哲 訴訟代理人 吳旻珊 白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1年8月31日 │541,250元 │HN0000000 │ │ │ │限公司 林棋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