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韓松容
- 訴訟代理人
- 鍾詠聿律師
- 被告
- 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張惠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7之14條第1 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訴請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共10萬5099元,並應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其中,請求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10萬5099元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並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即應先徵
550 元;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0元,扣除
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