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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告
韓世友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被告
康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賢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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