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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高維駿

  • 原告
    吳世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聲 請 人 吳世樑 吳世誠 黃正義 劉邦益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安民等與被告立誠物流企業社即謝文瑞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他多名勞工受僱立誠物流企業社即謝文瑞(下稱立誠企業社),負責運送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之蔬果至全聯超市、各學校機關及公司行號等,立誠企業社並委由第三人唐國棟代為管理及發放工資。惟自民國102 年間起,第三人唐國棟皆以各種理由延遲發放工資,另自103年1月起,一再更改發薪日,迄今立誠企業社尚積欠聲請人103年7月至9月份工資計新臺幣15萬3165 元未給付,雖雙方約定於103年11月1日清償,未料屆期仍不為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今已有多名勞工即陳安民等對立誠企業社提起給付工資訴訟,刻繫屬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 號事件受理中,聲請人爰聲請追加為原告等語。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之意旨,係在求訴訟之經濟,避免訴訟程序之延滯,兼保護被告之權益,以免被告之訴訟實施權遭致損害。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立誠企業社間給付工資爭執,已有其他勞工陳安民等對立誠企業社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勞訴字第42 號民事事件繫屬審理中,而聲請追加為原告云云。惟查,本案原訴已進行4 次言詞辯論程序,所應調查之證據及訴訟資料大致已經成熟而得終結,倘遽行准許聲請人追加為原告之聲請,勢必得再就追加部分調查證據,並被告尚須另外提出答辯,將使原訴之終結發生延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原訴之訴訟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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