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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蔡牧容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鍾達奕(原名鍾維軒)
即被告
煜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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