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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黃裕民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許錦勝
上訴人
侯俊吉
上訴人
蘇賜光
被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8,851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則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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