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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林曉芳黃裕民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許源

  • 上訴人
    許錦勝
  • 被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許錦勝 侯俊吉 蘇賜光 被 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8,851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則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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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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