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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林曉芳廖珮伶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許源

  • 上訴人
    許錦勝
  • 被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許錦勝 侯俊吉 蘇賜光 被 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4 年度勞訴字第93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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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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