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香蘭、徐慶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劉佩璇 債 務 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彬 債 務 人 謝香蘭 債 務 人 徐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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