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 債 權 人
- 洪淑英
- 債 權 人
- 鄭毓婷
- 債 務 人
- 海華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博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淑英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毓婷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零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