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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
    林奕華林奕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債 權 人 林奕華 債 權 人 林奕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尚未屆期之租金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本件是否為債權人林奕華、林奕瑋「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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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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