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 債權人
- 林奕華
- 債權人
- 林奕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尚未屆期之租金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本件是否為債權人林奕華、林奕瑋「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