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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債權人
林奕華
債權人
林奕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尚未屆期之租金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本件是否為債權人林奕華、林奕瑋「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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