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蕭家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債 權 人 蕭家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永祥、劉月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票號UA0000000 號支票票款400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104 年6 月24日起算)。 三、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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