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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權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債務人
杉立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盛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杉立多媒體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支票票號HS0000000 未到期,故該支票金額陸萬元部分無請求權,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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