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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吳翊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債 權 人 吳翊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張建仁、林淵昭、林宜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債務人張建仁、林淵昭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張建仁、林淵昭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依系爭支票背面影本所示,背書人為張建仁、林淵昭、林立益,未見「林宜益」之簽名,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林宜益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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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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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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