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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

債權人
明暉通信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聲請狀所附之發票金額總計為453,700 元,則本件請求金額47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否,請敘明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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