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債 權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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