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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
    蔡維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5號債 權 人 蔡維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恆任即隆誠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102 年8 月31日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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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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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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