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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
    戴賢培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貴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債 權 人 戴賢培 債 務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富江 人 債 務 人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楊富江、鄭貴子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債權人對於發票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楊富江、鄭貴子,已喪失追索權,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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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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