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傅四妹即大順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債 權 人 楊傅四妹即大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墘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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