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永灝即晶堡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債 權 人 許永灝即晶堡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麗發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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