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聲 請 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 琴,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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