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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聲 請 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 琴,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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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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