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清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聲 請 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沛祺、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1,500 萬元,而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債權額比例則為12分之1 ,則聲請人得主張之債權額應為125 萬元,請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債權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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