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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4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493號

聲請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非訟代理人 陳奎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河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王河仁、蔡侑容、鄧妤婕(原名:鄧羽軒)、王官穎即承慶起重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委任狀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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