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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
    許進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許進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本件本票之受款人未背書,形式上背書為不連續,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釋明本票之受款人姓名究係發票人於發票時即行記載?抑係由背書人郁小明於背書時始行記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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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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