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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聲請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元、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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