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
- 聲請人
- 錡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慶讓
- 相對人
- 曾双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双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本票之受款人,故請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即朱慶讓為本件聲請人。
二、表明是否現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寄發存證信函請求付款並非現實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